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溧阳市**小区**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曾因赌博,分别被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溧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12月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溧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初,钱某某至宜兴市购买了一副共40张作弊麻将牌和一副隐形眼镜,可以通过佩戴隐形眼镜看见麻将牌侧面的点数。钱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约定由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佩戴隐形眼镜,一起实施诈骗。后钱某某又联系了邵某某,邵某某又联系了张某某。四人约定互相配合实施赌博诈骗。
2020年6月4日晚,邵某某联系被害人高某某一起赌博,后其与张某某至本市中航商务宾开了2020房间,钱某某将麻将牌交给邵某某,邵某某联系高某某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先在房间内进行“牛牛”赌博,钱某某后加入。当天由于四人对于作弊麻将使用不熟练,加上被害人高某某手气好没骗到钱。
2020年6月5日至6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先后两次在中航宾馆内与高某某一起赌博,管某某等四人相互配合使用作弊的麻将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后四人予以平分。2020年6月7日,被害人高某某发现上述四人在赌博中作弊,对质无果后报警。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溧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退出的赌博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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