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垦社区**委**栋**号,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伙同桑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向某某、朴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某、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0号“金宝斋”书画店、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幢一层赵成民艺术世界等地,虚构“皇家书画院”“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书画展”等内容;编造向某某“国家一级美术师”等虚假职务、荣誉,并指使杨某某等出租车司机、非法运营车司机利用上述虚假事实将被害人赵某乙等39人诱骗至该地,以每平方尺人民币2000至3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出售从北京、广西等地以低价批量购进的国画作品(经鉴定,部分作品每幅价值人民币100元至700元不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于2019年5月2日被抓获到案。部分书画作品及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国画作品、手机等;2.书证: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POS机刷卡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钱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7.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9.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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