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吉林省**通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局家属楼**楼第**号门市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青冈县**队61条16M数据专线接入项目由黑龙江移动公司中标后在2018年6月28日发包给了黑龙江**建设公司,黑龙江**建设公司在2018年9月25日发包给了吉林**通信有限公司。2019年7月13日**通信有限公司聘请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为项目经理,全权处理该项目工程后期项目跟进事宜。2019年7月25日管某某将该工程的光缆铺设安装工程包给了没有资质的秦某某(本案另一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光缆铺设安装过程中仅告诉过秦某某在受限空间作业前要通风,要配备安全帽和氧气瓶。秦某某在光缆铺设安装过程中只给工人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告诉工人施工前要对管道井通风,给工人提供安全帽、手套和反光衣,没有按受限空间作业规定配备检测仪器等。2019年8月13日9时许,秦某某在没有通知管某某的情况下让工人曲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候某某、王某某去青冈县**镇北侧出城监控卡口南约300米左右**国道道东管线井处去铺设光缆,曲某某下井铺设时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青冈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是吉林**通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秦某某;事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吉林**通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尹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冈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责任认定书;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认定管某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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