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2017年任芭蕉镇黄溪村村监委主任期间,作为桐梓县**镇**村**组至正安县**镇**村公路项目开挖新路基的直接责任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林地,用作实施公路项目的修建。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桐梓县芭蕉镇黄溪村至正安县桴焉镇桃子坪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贵州省遵义市占用土地合计42.944亩,其中:公益林18.435亩,商品林14.392亩,耕地10.117亩;道路长5.952公里。按照路段划分为:1.在原有道路上硬化的路段占用土地12.955亩,其中:公益林5.732亩,耕地7.223亩;道路长1.811公里。2.新开挖并硬化路段占用土地29.989亩,其中:公益林12.703亩,商品14.392亩,耕地2.894亩;道路长4.141公里。(二)桐梓县芭蕉镇黄溪村至正安县桴焉镇桃子坪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贵州省遵义市占用的林地上已修建道路,路面已被硬化,植被已被毁坏,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该项目新开挖道路在桐梓县境内的路段面积为16.635亩,正安县境内的路段面积为13.354亩。
同时查明,该项目新开挖道路在桐梓县境内所占林地已于2019年4月8日以小河沟至大坪乡村道路(组组通)建设项目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9】桐梓县-47号);芭蕉镇人民政府已与第三方签订了40亩的补植复绿承包合同;同时已在正安县**镇**村刘家湾住小地名“窑罐厂”处补植复绿27.9375亩。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鉴于其修建该路是为两村老百姓出行,且桐梓县境内是脱贫攻坚组组通工程,在桐梓县境内非法占地现已审批;积极恢复生态补植复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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