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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非法经营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东兴市**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重庆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东兴市经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介绍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卷烟。王某某将购烟款308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管某某,管某某按照何某某的要求将22400元通过微信转****。同年7月17日下午,何某某通过越南人“阿海”安排在广西钦州市**市场内交易香烟并装车。同日20时许,王某某邀约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渝A****L黑色传祺商务车欲运往重庆市途中,当路经兰海高速公路贵州独山县新寨服务区时被查获,现场抓获王某某、唐某某,并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小熊猫牌香烟100条、中华牌香烟99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别检验,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卷烟价值149500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管某某均未持有卷烟专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卷烟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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