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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1-2-***。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和临沂****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了土方合同,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至10月份将开采出沙,联系**运输公司的车辆转运,后因卖沙利益不均与刘某某产生矛盾。该公司副总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达成协议解除合同,赔偿160万,该合同继续由宋某某履行。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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