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 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 号。因赌博于2014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50分,管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S2****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夹线白马湖村口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管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管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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