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时许,管某乙在同村孙某某家中酒后滋事,被不起诉人管某甲进行劝阻时不慎用手用力挡了一下管某乙的胳膊。管某乙踉跄几步摔倒在水泥地上,后脑着地,当场昏迷。2020年7月23日,管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管某乙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管某乙的近亲属盛某某(母亲)等人均对被不起诉人管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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