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犯罪嫌疑人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小学肄业,现为南阳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24分许,米某某驾驶豫RHQ***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汉王线x016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汉王线x016与G312线国道T形交叉路口南1KM+100M处时,撞着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杰工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米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米某某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5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米某某责任。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米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进行了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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