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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文景路7号市**委**院。2018年5月3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公安长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街**村内有一个办假证的窝点,经过前期侦查,2018年5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抓获胡某某、王某某二人(二人已判决),并收缴大量各类制作完成和未制作完成的建筑行业证件,制作假证工具等。民警在依法调查询问胡某某、王某某过程中,米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胡某某称要到其处取材料,民警随即布控将米某某抓获。经讯问,米某某交代自己替公司老板苏某某前来取材料,并交代自己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通过微信联系在一个微信名为“诚信办证刻章”的男子处伪造高中、大专毕业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供述;3、同案犯胡某某、王某某供述;4、证人苏某某证言;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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