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阿米奇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江小区门前北侧路面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周某某相撞,周某某经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南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8日4时许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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