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XXXXXXXX31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10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银灰色踏板二轮摩托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台区文化路玉容火锅店门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晚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醉驾摩托车,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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