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回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中专文化程度,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址肥东县**乡**村**组**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0月23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瑶海区王岗路烧烤店出发,经王岗路、新安江路,沿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道附近,共计行驶约3.9公里,其将车停靠路边在车内睡觉。4时许,巡逻民警发现,将其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血样乙醇含量9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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