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冀G6****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宣化区钟楼大街大新门附近道路北侧停车位刚刚停车,即被执行酒驾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后经鉴定为85.43mg/100ml。其对查获及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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