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前曹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原县南外环高架桥附近时被平原交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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