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太原市**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1时5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太原市龙城北街右转,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桥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87 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且案发时间车流量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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