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衡水**环保科技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G****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即带米某某到衡水市心血管(永兴)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2020年05月01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20】1497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米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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