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瑞金路与遵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贵A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贵AU****号小型轿车上两名乘客冷某甲、冷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贵AU****号小型轿车李某某电话报警,米某某知道李某某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经处警交警到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0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米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米某某积极赔偿了被撞的贵AU****号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及受伤乘客冷某甲、冷某乙,李某某、冷某甲、冷某乙均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