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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绰号无,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翠屏区******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凌晨0时5分,米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经中坝桥往老城方向行驶时,在中坝桥头南桥头被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川Q*****小型轿车驾驶员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 。随后民警将米某某带至执法车内进行抽血取样。2020年12月8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宜公物鉴(法化)字[2020]1867号理化检验报告: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7mg/100ml 。

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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