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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酒后驾驶冀F****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至**局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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