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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辰溪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本县步行街金建饭店,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幸福家园小区方向,途径县人民医院立交桥路段,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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