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米**,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汉族,小学文化,原米桥镇龙湾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米桥镇龙湾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5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米**路过村民米**家(二人系爷孙关系 )门前(邻村部),发现其门前村道有杂草,便骂米**妻子闫**没有把杂草铲干净,被米**劝开。凌晨1时许,米**到米**家(邻村道),用砖头将米**家房子玻璃砸碎。米**被惊醒后打开房外的灯,看到米**手持一把马刀,嘴里骂着米**老婆没有给他面子还和他发生口角,用脚蹬米**家的房门,嘴里叫嚷着叫米**出来,米**随手拿着一根顶门棍和老婆出去,米**就撕扯米**老婆,被米**拉开。过了十几分钟之后,米**拿着马刀又来到米**家,米**出去叫了米**几声岁爷,并给米**道了歉,米**便离开。未报警。
(2)2012年农历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敲打米**家铁大门,米**起床出去后,米**问米**为什么还不上交自来水管道钱。由于米**儿子米**担任三组组长,那段时间正值村里埋自来水管道,米**指定村民米**向村民收自来水管道钱,米**具体不知道此事,为此米**就给米**说,这会已经晚了,明天再说。米**继续回房睡觉,米**又来到米**家敲打铁大门,米**出去之后,米**突然用手捏住米**的脖子并用力往上举,米**后退到院内,米**跟着进来。米**老婆出来阻挡被米**推到在地,村文书米占明进来将米**拉走。未报警。
(3)2017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米**开车到村部附近将米**碰伤,米**双腿韧带受伤,头部皮外伤,米**当时给米**2000元钱让看病,米虎宁因害怕米**没有敢要钱,米建奇出面接了米**1000元让米**看病了。米**后在正宁、西峰看病花费3600元左右,经米**和米**协调,由米**再给米**700元治疗费了结此事。最后米**在村里扬言,米**拿了他1000元,他准备报复米**一家,为此米**没有敢要调解的700元。未报警。
(4)2017年7月份的一天。修建村部时,被不起诉人米**嫌闫**把门口杂物没有清扫干净,与米**老婆发生口角,米**将闫**打了一拳,被米**和儿子拉开。未报警。
(5)2017年9月份的一天,因村民张**给邻居倪**照看门户,并喂养倪**家一条狗。被不起诉人米**在米桥街道遇见张**,无事生非的骂张**为啥和倪**联合起来告他,边骂边准备撕扯张**,被围观的人拉开。当天下午米**回到村里看见张**妻子袁**,问张**哪里去了,袁**说不知道,米**骂了几句走了。此后的几天时间里,米**在米桥街道碰见张**就骂,还准备殴打张**,张**每次去街道就躲在人堆里。张**自此件事后,不敢出门送孙子、孙女上学。袁**见状就给倪**打了电话,倪**将此事反映给了乡政府,镇政府给米**做了思想工作,此事才平息。未报警。
(6)2019年农历2月7日下午5时许,村民米**正在村里看几个村民玩花子牌,被不起诉人米**过来无事生非大声问米**,你为什么说我把石油钻井队补偿你的钱拿走了,米**没有理会,米**反复问,见米**不理会,便上前撕住米**的衣领,被围观群众拉开。米**弟弟米麦运将米**拉回家,米**回家后,米**又来到米**家,质问此事。事后被赶来的米**将米**拉走。之后米**又再次来到米**家,腰里还别着一把一尺左右的刀,被米**拉走。未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米**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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