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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强迫交易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停薪留职职工,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经怀化市混泥土协会发起,由怀化市鹤城区周边十七家混凝土搅拌站、连众贸易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怀化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系怀化市**协会秘书长及怀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建材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以统一定价、改变结算模式、阻工等方式强迫怀化市鹤城区多个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恒大帝景、恒大御景湾、恒大中央广场、岳麓青城等)接受其高于市场价的混凝土供应,如不接受其自定的价格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则对该项目工地停供混凝土,由此造成多家楼盘停工,变相逼迫房地产企业接受涨价。对内**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远程锁机控制各搅拌站商砼生产,达到统一调价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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