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噶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5221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噶尔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噶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凌晨3时左右,在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巷格某某经营的茶馆内,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跟被害人格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了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用头部撞击被害人格某某的面部导致被害人格某某鼻骨骨折,该伤情经阿里地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体伤情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里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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