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北地铁站C出口因骑电动车拉客。因被害人宋某某指责米某某插队,双方发生口角,米某某遂下车对被害人宋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号**栋**房将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抓获。案发后,米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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