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41991********,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住拉萨市城关区**乡**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卢文杰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米某某在本市夺底路安全厅包裹寄放室派送快递时,从京东快递货架上盗窃一包裹,内有三星note10+手机一部。现赃物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鉴定,根据拉认定字[2019]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三星note10+手机价值7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初犯、轻微刑事案件,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依法不起诉。故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米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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