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绰号“尚荣”),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区**镇**村**号**排**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9月2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和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3月19日--4月2日)。
益阳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为创建一个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有限公司后,聘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为其负责公司的财务,聘请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为其设计用于传销的网站和手机APP,赵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的后台系统,聘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其公司的商学院院长,聘请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公司教育部长,聘请姚某某(在逃)为其公司的市场部总监,负责为下线会员讲课、洗脑,并邀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孙某某(音、在逃)、纪某某(音、在逃)等人在全国30个省、市范围内发展市场。通过大量虚假宣传、互联网推广发展会员等途径,以投资其公司升值空间巨大为幌子,引诱他人投资,以交纳入门会员人民币700元或700元的倍数成为会员,并按照“太阳线”结构对会员安排网络点位。该传销组织通过要求缴纳入门会费成为会员后,以“拉人头”的方式不断的发展会员,通过不停发展小仙会员来使其获得的奖励变现。至2019年8月10日,在我国湖南、山东、辽宁等30个省、市发展会员账号28294个,形成91层“太阳线”传销体系,累计非法收取会员会费人民币2亿余元,非法获利8千余万元。目前已被我局对相关传销资金扣押共计3300余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全国各地利用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会员达90个层级,发展下线会员达21829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非法获利达500余万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郑某某和姚某某等人在明知崔某某等人的北京**有限公司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召开培训会并担任讲师,负责下线会员洗脑,为崔某某吸收下线会员投资。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0余万元,郑某某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10 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发展下线会员过程中,发展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胡某某又发展了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邵某某又继续发展了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伙同米某某在北京市崔某某创建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为会员后,利用微信名“尚荣”、“五行至尊”、“涛哥”等虚假身份,采取微信、电话介绍和组织开会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市场。通过大量虚假宣传、互联网推广发展会员等途径,以投资其公司升值空间巨大为幌子,引诱他人投资,以缴纳入门会员人民币700元或者700元的倍数成为其会员,通过要求缴纳入门会费成为会员 ,以“拉人头”的方式不断的发展会员,通过不停发展下线会员来使其获得的奖励变现,并按照“太阳线”结构对会员安排网络点位。至2019年8月10日,在我国湖南、山东等省、市发展会员账号3975个,形成19层“太阳线”传销网络体系,为崔某某的众成传销公司累积非法收取会员会费人民币32638601元,并利用众成公司网站的线上交易C2C系统买卖积分,非法获利达一百余万元。
其中,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邵某某、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的方式,发展了益阳籍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曹某某缴纳入门费后继续发展了下线会员达17层级,下线会员总数为2073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米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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