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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职务侵占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栋**号,住**市**栋**楼, 原系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米某某是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7月9日,赵某某承包了米某某公司的养牛项目土建工程,米某某让赵某某交纳30万元合同保证金,赵某某同意后交给米某某30万元合同保证金,米某某收到钱后,只交给公司负责人贺某某20万元合同保证金,剩余的10万元没交给公司,自己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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