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51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无业,现住泸溪县**镇**街**小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立新,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与泸溪县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由米某某给锦州公司销售水泥。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因水泥价格低便决定不再给锦州公司销售水泥,并要求锦州公司结清全部货款。锦州公司则要求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提供2018年度销售水泥总额度377余万元的发票。米某某到国家税务总局泸溪县税务分局咨询开具377余万元的水泥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支付税款近20万元。由于没有钱,米某某没有开具发票。之后,米某某经朋友介绍与微信昵称为“税务-华盛财税-小李”(微信号:******)的人取得联系,二人通过微信达成合意,由“税务-华盛财税-小李”开出票据3776751元,米某某按开票总额的6‰支付22660元的费用。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税务-华盛财税-小李”以受票方为泸溪锦州**有限公司,共开具了价税合计3776791.30元(金额为3666787.66元、税额110003.6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米某某。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2日,米某某分两次给“税务-华盛财税-小李”提供的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行账户转账共计22660元。2019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州税务第一稽查局对米某某进行问话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19年5月22日,米某某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泸溪县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补开发票金额3666748.54元,补缴增值税税款110002.46元,价税共计3776751元。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经泸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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