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正定县**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正定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饶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米某某以做钢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将承兑汇票变现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向饶阳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靳某某借承兑汇票共计4180653.55元,在归还200万元后,改变联系方式、住址并逃匿至安徽省芜湖市,至今仍未归还剩余借款。犯罪嫌疑人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饶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借承兑汇票时明知自己尚有其他欠款未归还,且于2015年8月底改变住址和联系方式逃匿,但其借承兑汇票时本人及公司的资产情况未查清,且其曾主动归还靳某某欠款200万元,因此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确定。从事实方面看,其所借款项是用于购买钢材还是有其他用途未查清,因此无法认定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表现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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