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8********,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费县**镇**村**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费县**镇**村水库岛上非法制造爆炸物并销售或提供爆炸物、现场爆破等服务。2018年,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承包费县马庄镇破山村土地复垦项目期间,向张某某购买爆炸物348千克,并由张某某负责爆破炸石头。
本院认为,米某某用外包方式让张某某炸石头,爆炸物仍控制在张某某手中,没有扩大爆炸物流转范围,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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