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自2020年4月6日至5月6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位于正定县**街正定县土地局北行100米路西的**项目的房产100余套,非法经营数额达7207.7817万余元。2019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家属陈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非法经营出售**小区房产所得款3000万元人民币交到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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