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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建筑工人,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甲驾驶桂N****7小轿车行驶至浦北县**镇**路段时,因未及时观察路面,撞上同向而行的被害人米某乙,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米某甲让亲属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米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乙不承担责任。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96981.64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肇事车辆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米某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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