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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甲虚假诉讼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米某乙、米某甲作为**分公司员工,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等人,委托陈某某、张某甲等15人代为向**公司申请借款,虚签房屋抵押合同,伪造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骗取总公司发放借款。米某乙与丁某某共同用款,还利息、还本金。

其中:1、以陈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03月12日抵押借款120万;

2、以张某甲的名义于2014年03月19日抵押借款120万;

3、以刘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04月04日抵押借款220万;

4、以张某乙的名义于2014年4月10日抵押借款160万;

5、以赵某乙的名义于2013年12月26日抵押借款110万;

6、以王某甲的名义于2014年2月27日抵押借款160万,后还款70万7、以王某己的名义于2014年01月10日抵押借款220万;

8、以王某乙的名义于2014年01月04日车辆质押借款50万;

9、以王某丙的名义于2014年01月26日抵押借款100万;

10、以荣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02月19日抵押借款60万,2014年04月21日借款180万,合计240万;

11、以王某丁的名义于2014年02月24日抵押借款40万;

12、以王某戊的名义于2014年03月24日抵押借款160万;

13、以姜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01月16日抵押借款200万,丁某某使用80万,借款到期后姜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还给米某乙126万,米某乙截留20万,还给公司100万;

14、以姚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03月28日抵押借款190万;

15、以张某丙的名义于2014年01月23日抵押借款300万。

以上借款未还数额为贰仟贰佰贰拾万元(¥22200000.00万)。

在本案中,赵某甲代丁某某、米某乙取款、转账,参与作案全过程。

在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米某乙、米某甲于2016年6月将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起诉到科区法院,并产生生效判决判令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在陈某某案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证据即借款合同上陈某某签字、按捺的指纹均非陈某某本人所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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