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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甲诈骗、虚假诉讼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米某乙(已不起诉)作为**通辽分公司员工,伙同丁某某(已不起诉)、赵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委托陈某某、张某甲等15人代为向**公司申请借款,虚签房屋抵押合同,伪造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骗取总公司发放借款。米某甲与丁某某共同用款,还利息、还本金。在本案中,赵某某代丁某某、米某甲取款、转账,参与作案全过程。在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米某乙于2016年6月将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起诉到科区法院,并产生生效判决判令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在陈某某案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证据即借款合同上陈某某签字、按捺的指纹均非陈某某本人所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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