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5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5******** ,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1.21凌晨,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新路**网咖内,窃得放置在38号机位台上的华为荣耀手机1部,价值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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