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山海城**号楼**室,2018年8月3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22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华洁麻辣烫饭店,被害人马某某与同在该处就餐的犯罪嫌疑人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后双方离开时,在该饭店门外再次相遇,犯罪嫌疑人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马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腰部右侧L1、L2、L3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马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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