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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粟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97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6********,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古丈县人,家住湖南省古丈县****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兰某某(另案处理),后在兰某某的帮助下注册了义乌市**商务商行,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包括银行卡、u盾、账户密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的公章等),以1900元的价格将该套对公账户资料卖给兰某某。现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900元。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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