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粟某某在贺州市注册了1家公司,即广西贺州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及对应的U盾卖给了黄某某(已判决),得款1800元。
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粟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粟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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