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9*******,汉族,在校大学生,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H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沅江市**镇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国**”店前路段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道路前方由南往北横路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粟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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