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水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驾驶号牌为贵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杭金线156Km+400m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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