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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22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住三门县**街道**街**号**幢**单元**室。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1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龙山路曹某某家喝了三瓶雪花啤酒和二两左右的劲酒。到了当晚11点50分许,粟某某驾驶牌号为云A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沧海路口西边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粟某某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云A5****的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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