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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武胜县**镇**街**餐馆与周某某等人饮酒。2020年10月2日18时许,粟某某与杨某某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后粟某某酒后驾驶川XT****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岳池县坪滩镇马家沟村8组到坪滩派出所要求处理纠纷一事,坪滩派出所民警发现粟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吸酒精测试仪测试,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4. 2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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