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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会同县**街**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镇**新城往**县**镇**局方向行驶,途经**县**镇**宾馆路段时,被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粟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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