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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98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5********,吉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吉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2018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5时许,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杨文杰杨某某、肖国华肖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西路长沙市芙蓉区**路**新青年公寓**薇蜜酒店**823房利用扑克牌赌博时,因杨文杰杨某某认为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出老千,想将输的钱拿回,而被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持刀拦住,曾振宇曾某甲将杨文杰杨某某抓住的赌资抢回来。后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通过微信群邀约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曹景森曹某某、唐嘉亮唐某某、王鹏博王某某、莫文彬莫某某、曾凡兴曾某乙等六人到场,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等人以杨文杰杨某某先抢赌资不对为由,拿刀、棒等威逼杨文杰杨某某退还前一天一起赌博赢走的钱。杨文杰杨某某被逼无奈下让肖国华肖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给魏明魏某某,让其喊来的朋友胡高华胡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给曾振宇曾某甲。

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王鹏博王某某、曹景森曹某某、粟某某、莫文彬莫某某,后分别从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微信中扣押剩余非法所得2000元,共4000元。2018年6月5日,曾凡兴曾某乙、唐嘉亮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缴款书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肖国华肖某某、胡高华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文杰杨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曾振宇曾某甲、魏明魏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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