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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82001********族,群众,高中文化,高尔夫球场实习员工,户籍地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到2020年1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五次进入佛山市高明区**镇*******宿舍****房被害人吕某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床头柜盒子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600元。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用于充值手机游戏“鸿胜棋牌”赌博花光。被不起诉人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对自己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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