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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号,住岳池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岳池县坪滩镇辖区的越江河又名酉溪河,系岳池县辖区的天然水域。在禁渔期,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15时许,使用禁用的地笼网在岳池县坪滩镇越江河芭蕉湾村河段捕鱼时被岳池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发现。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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