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鄂伦春旗**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毕拉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蒋某某、孟某某、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7日,在毕拉河**局**林场**外站,蒋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用王某某的电子围栏电野猪。2020年4 月8 日,蒋某某派孟某某陪同王某某乘坐王某某微型面包车到大二沟林场阿里河点附近(王某某耕地边)架设电子围栏,猎捕野猪。2020年4 月9 日晚12时,王某某电话告知蒋某某电网猎获猎物后,蒋某某派孟某某、不起诉人粟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蒋某某的奇瑞牌越野车)将猎物一只狍子拉回六间房外站,然后孟某某、粟某某扒皮、分割后进行分赃。
本院认为,粟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主动坦白,并愿意适用认罪认罚能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粟时有作不起诉决定。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