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粱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花园**号**房。2020年9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粱某某在台山市**街道**路**号**石磨肠粉店,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iphone 11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粱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粱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