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性别:**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9********,**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平塘县**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迈邦律师事务所文奇丽。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驾驶贵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新区方向往平塘县下梭方向行驶,4时35分,当该车行驶至平塘县河滨大道1公里+200米(小地名:下梭桥脚)处时,该车右侧前部挂擦路边行人覃某某受伤,造成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主动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接受治疗且主动报警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清楚,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